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最近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活动中表示,要严查违宪违法行为。一时间把人们的目光重新聚集到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上来。作为一切法律制度的根本,宪法就如大厦的基石一样,地位突出,无可替代。
国外的新闻和影视中,常有提及“宪法精神”一词,政府在制定和执法法律时,总将它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不可违背。细翻我国《宪法》,纵观当前时势,我们的官员似乎极少提及“宪法精神”一词,让人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宪法精神的本质是保障人权。《宪法》在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国家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都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但在很多“人民公仆”的心中,人民是他们的管理对象,在他们眼中,人民只能是任由摆布的,而不能有反对意见,否则就被冠以“刁民”的帽子。人民的一切似乎都是他们的恩赐,只能高呼万岁,谢主龙恩,而不能有丝毫的意见和反对。宪法明确告诉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官员都是人民的服务生,是为了保障人民更好地生活而设立的。而我们有些官员是完全颠倒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母法,它从国家的最根本制度上明确了要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任何其他法律和制度必须首先遵守的准则,不能违犯。
保障人权的前提是制度尊重。落实宪法精神,确实保障人权,绝不是一句华丽的口号和文字的卖弄,他要在我们制度的制定上给予充实的尊重和体现。我们在制定任一部法律,出台任一项制度时,是从哪个角度定位的。是为了政府行事方便,还是首先考虑保障人民的权利?遇到有人民实际诉求时,是先入为主地排斥,还是深入实地地调查研究?从而在制度设计层面就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充分尊重人权的制度还是一部有生命力的制度,它才会在人民群众中受到爱戴,才能在实际执行中受到拥挤。更要避免部门法规成为利益搏弈的角斗场,各自为政,偏袒一方,为了部门、系统的利益互设壁垒,而牺牲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在近年有关拆迁、征地等涉及民生的法律、条例、规定出台时,都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最大可能地减少了冲突的产生。新出台法律时,也都广泛征求了广大普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具指导意义。
好的制度更需要有好的执行。但我们同时也痛心地发现,许多好的政策却没有收到好的反响,有些还适得其反,背离了立法初衷,被人民所唾弃。好的制度,更需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的队伍来执行,否则都是空谈。不能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经过六十多年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组织完成,涵盖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具体执行中,有法不依,打个折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经常发生,在他们眼中,手中的权利都是自己升官发财的法码,把人民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对象。致使一部部原来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成了剥削压榨人民的又一利刃。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威严,也大大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形象。
最近《法制日报》揭露,湖南某个单位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放假7天,而是自行决定放假10天。当被问及他们这样做是否与国家规定相背时,工作人员调侃说:“国务院?好遥远啊!”更有离谱者,甘肃某个镇政府春节放假高达40天,官员称因春节期间办事群众不多,反正没事,留几个人值班即可。这样的一群人在执掌我们的国家机构,怎么能让人民群众相信,他们是保障人民权利的?
宪法精神的意义很深远,前进道路的障碍也很尖锐,他可能需要我们几代人共同的努力,才会深入人心,渗透到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法律不独立,谈啥都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