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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竞价排名

今年4月,“魏则西事件”把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和莆田系医院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再次百度搜索聚焦饱受争议的“竞价排名”算法,并推动政府开展联合调查,责令百度大幅度的整改,也最终促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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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中,对付费搜索,即通常所说的“竞价排名”作为出了明确的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要求搜索服务提供者,要对付费搜索的客户查验相关资质,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醒目区分,并注明是付费搜索,比如标识“商业推广”。而且也界定了另一种欺诈行为,“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防止搜索服务提供者在链接上做手脚,把用户导向虚假的搜索结果。

通过一则公众事件,推动政府行政行为或立法上的改进,这是件好事,但还仅仅是个开始,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督促规定落到实处。

附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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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1. 也是该规范一下了,不能只注重利益

  2. 百度真是摊上事了,咋了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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